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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山东省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持续保持对恶意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提升环境执法质效,省生态环境厅遴选了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倾倒处置、自动监测弄虚作假、机动车检测造假、正面清单企业监管等领域,在基层网格协同、科技赋能执法、行刑衔接联动、非现场执法、常态化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同时,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等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1
招远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5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根据网格员巡查发现的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招远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回收的废旧物品中夹杂大量沾染机油的废弃机油滤芯、沾染杀虫剂的废弃包装瓶、沾有环氧树脂的废旧铁桶和沾有油漆、颜料、染料的废弃包装桶等物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查实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非法接收、处置危险废物22.216吨,其中非法处置后售卖危险废物5.196吨。目前,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已将涉案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有资质单位规范化处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8日,审判机关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招远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招远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招远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案件启示
基层网格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镇街生态环境管理员队伍熟悉情况,日常巡查覆盖面广,可以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发挥预警管理作用。本案发生地偏僻隐蔽,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后立即上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通过基层网格与执法机构密切协同、有效联动,打通生态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让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典型案例2
潍坊市武某彬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日常河道巡查时发现弥河某桥附近河道上沿有被倾倒的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不明固体废物呈棕色,散发强烈油泥异味,疑似危险废物。寿光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及属地街道开展联合调查,同时对倾倒点安排专人盯靠。经调阅周边路口视频监控录像,最终确定一辆黄色吸污车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4年1月22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吸污车司机武某彬、武某勇进行询问。经调查,武某彬、武某勇1月14日晚至1月15日凌晨,先后将8车废油泥倾倒于S226省道与某县道交叉路口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沟渠,后又于凌晨5时许抽取弥河水将刷罐废水及罐底废油泥倾倒于弥河段河道。经调查查明,武某彬、武某勇倾倒的废油泥来源于潍坊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沥青烟喷淋净化装置废水处理产生的油泥。通过调取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该公司废油泥为危险废物。潍坊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在明知武某彬、武某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委托其进行处置。经称重,倾倒的废油泥为42.495吨。目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已将涉案危险废物全部转移至有资质单位规范化处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潍坊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及武某彬等9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倾倒行为隐蔽性强,发现不及时往往造成难以溯源、证据灭失等问题。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一方面强化科技赋能监管,借助无人机巡航、视频监控筛查等科技手段,在问题发现、线索溯源、证据固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为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强化部门协同、行刑衔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勤联动,第一时间沟通、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典型案例3
泰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后异常突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5月5日凌晨2时至5时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为防止日均值超标,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接入污水处理站末端排水管道。经检测,污水处理站末端排水COD浓度为215mg/L、氨氮浓度为31.3mg/L;接入的自来水COD浓度为16mg/L、氨氮浓度为0.147mg/L;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处排水COD浓度为17mg/L、氨氮浓度为0.196mg/L。经进一步调查,最终认定,该企业通过使用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7月25日,审判机关判处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案件启示
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的有效方式。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哨兵”作用,通过线上搜寻“蛛丝马迹”,线下“顺藤摸瓜”,查找异常原因,分析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共同调查固定案件证据,既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又减少对守法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着力以高水平执法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4
聊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对聊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2月9日对一重型柴油车(鲁PQ**83)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将油温标尺插入临时放置的电加温壶内,以水温代替车辆真实油温进行检测;在OBD检测过程中,将OBD诊断仪插入车牌号为鲁PU**61的汽油车代替重型柴油车(鲁PQ**83)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确定该公司在重型柴油车排放检验中弄虚作假。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是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我省交通运输结构以公路为主,重型柴油车保有量大,强化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防治是关键环节。本案中,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典型案例5
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孝直分厂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孝直分厂被纳入济南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2023年5月2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对该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厂冲天炉清洁化改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截至检查时,已安装完成5台3吨中频电炉炉体及其配套的除尘设施箱体。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该项目为冲天炉改电炉的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将大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环境,同时该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且该企业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取得环评批复。经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处罚。同时,按照正面清单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该企业黄牌警告1次,并进行书面提醒。
三、案件启示
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实施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帮扶指导,加大对正面清单企业的正向激励,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本案中,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处罚,同时又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予以提醒,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更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法”与“理”、“严”与“宽”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6
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移出正面清单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院内涉气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其他企业过程中,发现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墙外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开启。因该公司属于正面清单企业,执法人员立即向单位报告,经批准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事后按程序补办了检查审批单。经查,该公司吸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吸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625万元。同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严格落实正面清单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该公司移出正面清单,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
三、案件启示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是生态环境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纳入正面清单不等同于不予监管、降低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好正面清单引导鼓励作用。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通过非入企方式对企业开展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将违法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名录。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珍惜荣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厚植“绿色信用”,争当行业守法标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8月,村民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现场留有31个板栗树伐桩,截面平整,切口整齐,现场内南侧整齐摆放着被伐倒的板栗树干和树枝。齐某申辩称其是为了更新品种对板栗树进行换头嫁接并非滥伐林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经入村调查了解,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对其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多轮协调,最终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补种完成后,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联合当地镇林业站现场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是为了修复和改善生态,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人民法院在补植行政处罚执行中,科学考量特定环境要素,根据生物特性,合理确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和密植度等内容,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